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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税制改革的全球视野考察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2024-06-04


作者信息

何代欣(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周赟媞(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

郑淼云(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

程欣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


文章内容
  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并将其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之一。2024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强税收改革和政策研究完善”。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的财税体制改革经验看,税制改革依然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肩负着在宏观调控、中观运行与微观治理等领域全方位发挥作用的使命。具体而言,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目标,通过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健全地方税和直接税体系等改革,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为此,我们既要胸怀“国之大者”,加力推进税收制度改革,也应“放眼世界”,关注国际税改潮流和主要趋势。研究全球税制改革发展趋势对于理解如何建立和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以稳定经济社会发展预期,以及对如何通过税制改革破解经济数字化、人口老龄化、绿色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等新问题、新挑战具有参考价值。  相较于过往讨论较为充分的20世纪各国税制改革情况,本文从21世纪以来各国的税制变迁入手,设定一个与当前中国现实可比的同等发展水平框架,从同等经济发展程度、人口老龄化程度、数字经济发展程度、绿色发展程度和收入分配差距程度等维度,分析各国税制差异的由来,探讨各国推进税制改革的动因,以期为我国推进税制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



一、21世纪以来全球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及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是21世纪以来促使各国税制改革发生突变的主要事件。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科技的飞速进步,经济全球化、数字化进程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通过税制改革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各国税制发展呈现诸多新趋势、新特征。

本文分别以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2013年二十国集团(G2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起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2020年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为节点,将21世纪以来的全球税制改革划分为四个阶段,归纳不同阶段各国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与趋势特征,并尝试进一步探索全球税制改革趋势变化背后的逻辑。

  (一)第一阶段(2000—2008年):税制改革服务于经济全球化  在这一阶段,世界各国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指导税制改革的现代新古典学派的经济理论主张——促进市场经济自由发展,追求税收制度的“公平、简化及增长”目标(邓子基,2001)。在这一时期,各国税制改革的主线聚焦“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一是在低税率方面。美国于2001年宣布了庞大的减税计划,即采取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遗产税起征点、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计划在10年内减税约1.35万亿美元。加拿大于2000年宣布了大规模的减税计划,即通过降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少对资本所得征税等措施,计划实现约1000亿加元的减税目标。二是在宽税基方面。日本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征收特别消费税。墨西哥引入奢侈品税,通过扩宽税基增加财政收入。三是在简税制方面。意大利通过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促使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扁平化。英国将中小企业原先适用的公司所得税两档税率归并为一档低税率,以此简化税制。除此之外,荷兰、法国、德国、新西兰等国家也完成了降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减免最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税等改革措施。可以说,在21世纪初,世界主要经济体通过税制调整,努力服务经济全球化、服务本国经济社会发展。  (二)第二阶段(2008—2013年):税制改革促进经济复苏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全面爆发。这场前所未有的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为应对金融危机、刺激经济复苏,多数国家实施了较为明显的扩张性财政政策。  在金融危机爆发初期,各国的税制改革多以保持财政收入稳定为目标,通过提高增值税等间接税的税率、扩大间接税征收范围、加强税收征管等措施筹集更多财政收入;在财政收入保持稳定的同时,确保财政支出力度不减。例如,墨西哥于2009年进行了临时税制改革,将增值税法定税率从15%提升至16%,使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2009年的50.2%上升至2010年的54.2%。拉脱维亚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造成的“财政困境”,于2008年将增值税法定税率从18%提高到21%,并将婴儿食品、医药、电力、采暖和公共交通适用的增值税低税率从5%提升至10%。除此之外,匈牙利将煤炭纳入能源税征收范围,澳大利亚将啤酒、葡萄酒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希腊对特定类型的产品开征了奢侈品税等。从2008年至2013年,OECD成员国增值税标准税率的平均水平由17.7%增至18.9%,其中21个成员国在此期间调增了增值税税率。  在金融危机蔓延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单纯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对经济恢复增长的作用有限,于是各国的税制改革逐渐转变为减税与增税相结合的模式。其中增税往往通过加大征收管理力度、减少税收优惠政策、设立新税种、开辟新税源等措施实现,减税则通过降低税率、增加减免税额度、提高家庭福利等措施实现。2010年前后,德国采取了整体减税与适当增税策略,遏制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持续衰退与财政收入严重不足问题。美国在2010年实施了“奥巴马税改”,加大对遗产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减税力度。

应当讲,这一时期的全球税制改革主要目的是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同时也从深层次上探索通过税制改革改变收入分配不均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局面。

  (三)第三阶段(2013—2020年):新一轮全球税收治理  2013年9月,G20领导人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峰会上就国际税收治理达成共识,通过了OECD制定的BEPS行动计划,此举被称为近百年来国际税收规则最大规模的重塑。2015年,在安塔利亚峰会上,G20领导人正式批准了OECD发布的BEPS项目最终方案,标志着全球正式迈入BEPS行动计划落地实施的阶段。在后BEPS时代,各国开始尝试推行结构性税制改革,以应对税基侵蚀、财政收入困难等问题,并延续之前阶段的减税趋势,完善涉外税收制度,力求在全球税收治理中谋求有利地位。2016年,匈牙利实施了一揽子税制改革方案,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单一税率,不再实行累进税率。此外,匈牙利还增设能源投资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抵免,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并降低部分商品及服务适用税率。2017年,美国通过《减税和就业法案》,这也被认为是30多年来美国最大规模的税制改革。美国通过降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遗产税起征点、取消或减少税收减免等措施,计划在10年内减税约1.5万亿美元。同时,各国还通过完善税制,遏制跨国逃避税行为,以增加税收收入。2015年,英国对年度总营业收入超过2.5亿英镑的大型企业开征税率为25%的利润转移税。2017年,澳大利亚对跨国企业开征转移利润税,对关联方之间因关联交易产生的不合理利润按40%的税率征税。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新加坡等相继实施了针对数字经济的直接税或间接税政策。  为应对一些全球性议题,各国在税制改革过程中更加关注对纳税人行为的引导。2013年,法国批准征收巨富税,对年收入达到100万欧元以上的纳税人按75%的税率征税。2014年,为扩大财政收入来源,日本提高消费税税率。2015年,比利时提高了柴油、烟草和酒精饮料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并对苏打水及有关高糖产品征收健康税。2017年,希腊对电子烟和咖啡征收消费税,葡萄牙、爱尔兰、西班牙等国根据含糖量对软饮料征税。2018年,拉脱维亚实施综合税制改革,提高消费税和赌博税税率。自2019年起,意大利增加对创新型初创企业投资的税收抵免,允许投资方从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投资额的40%。  在这一时期,各国通过税制改革,税收治理能力得以大幅提升。虽然一些改革措施与21世纪初的简化税制做法有所偏离,但为了应对更加突出的全球性共同问题,税制改革的针对性更强,其作用机制也更趋完善。  (四)第四阶段(2020年至今):各国税制改革再次应对危局  2020年,新冠疫情在全球肆虐,最终成为全球公共卫生事件,并对全球经济造成了较大影响。仅2020年上半年,全球GDP就减少约10%。为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经济衰退,各国税制改革的目标转变为支持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恢复、缓解财政困难。在新冠疫情之初,各国普遍采取允许纳税人延迟纳税、对困难家庭给予资金补贴等措施。例如,2020年加拿大和美国在新冠疫情期间,向单身员工家庭临时支付纾困资金。同年,西班牙宣布了一项约2000亿欧元(约占西班牙GDP的20%)的一揽子纾困计划,以帮助受新冠疫情影响的员工和弱势群体。2021年,意大利进行了旨在简化税收制度、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改革,通过简并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提高起征点、增加中低收入者税收抵免等方式减少劳动所得税负。此外,意大利还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对子女不满21岁的父母发放通用津贴。意大利系列改革预计在2022年减税约48亿欧元,在2023年和2024年减税约70亿欧元。2022年,美国通过《通货膨胀削减法案》,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征收税率为15%的最低企业所得税,预计实现约2220亿美元的税收收入;对股票回购征收1%的消费税,预计实现740亿美元的税收收入;通过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预计实现约1240亿美元的税款补征收入。新冠疫情对各国税收收入的影响因国家和时间而异,但在很大程度上又与各国为应对危机所采取政策的有效性有关。  (五)小结  税制改革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总要根植于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并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高培勇,2009)。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差异较大,不同时期的税制改革主线存在交织现象。比如,“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的税制改革大趋势仍延续至今,但为应对经济波动及其他全球范围内的公共问题,税制改革方向往往会有所反复。在经济全球化、数字化进程加速的今天,税制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长期跟踪研究各国税制变迁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经济系教授罗杰·戈登(Roger H. Gordon)曾在其研究中指出:“各国税制变化往往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发展中国家的税制变迁有时候并不依照发达国家的指引,它们大都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税收制度、管理方式和治理模式。”谋划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单从世界各国的税制改革中寻找“可复制”的经验仍显不够,还需要拓展视角,剖析税制改革背后的逻辑。



二、分析全球税制改革的新视角:一个同等发展水平框架下的税制结构与税制变迁  优化税制结构是各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而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收入占比是优化税制结构的重要方式。由于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收入占比在国际范围内横向可比,且世界各国在相近发展阶段遇到的问题与挑战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可跨越时间与空间,将各国为应对相似挑战而推行的税制改革放置于同等水平下进行比较。由此,本文构建了一个同等发展水平框架,从经济发展程度、人口老龄化程度、数字经济发展程度、绿色发展程度、收入分配差距程度等维度,尝试将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与各国同等发展水平时的税制情况进行横向对比,为我国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提供参考。  (一)经济发展程度同等水平的国际横向比较  人均GDP是衡量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2022年,我国人均GDP约为12690美元,直接税收入占比为41%,间接税收入占比为53%,两税比重(即直接税收入与间接税收入之比)为77%。根据OECD统计数据,其成员国中有31个国家的人均GDP在2022年以前达到我国同等水平。本文选取这些国家为样本,回溯分析各国人均GDP在同等水平时的税制结构主要特征,并与我国现状进行对比。  如图1所示,我国2022年人均GDP水平和税制结构与1980年的法国、2003年的斯洛文尼亚、2002年及2008年的波兰、2007年的匈牙利较为相似。这些国家在相应年份采取的税制改革措施,可作为我国税制改革国际经验借鉴的重点。

  从总体情况看,在OECD成员国中,除墨西哥、土耳其外,其人均GDP大多于20世纪80-90年代超过12690美元的标准,且超过该标准较早的国家,其直接税的收入占比较高。样本国家的直接税收入占比在35%~81%之间,其中最高的是日本,1986年人均GDP达到16597.84美元,直接税收入占比为81%。从两税比重数据看,样本国家中有27个在100%以上(含100%)。其中:最高的是日本,达到424%;其次是美国,达到317%;澳大利亚、瑞士、新西兰、瑞典均达到200%以上。与样本国家相比,当前我国直接税收入占比低于大多数国家达到同等人均GDP水平时的占比,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改革方向理应坚持。  (二)人口老龄化程度同等水平的国际横向比较  本文采用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比重来衡量世界各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2022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已达到20978万人,占总人口数量的14.90%。根据联合国老龄化社会标准,我国已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世界银行数据显示,OECD成员国中有28个国家在2022年以前达到同等水平。本文选取这些国家为样本,回溯分析各国在同等老龄化程度时的税制结构主要特征,并与我国现状进行对比。  如图2所示,我国2022年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比重和税制结构与1995年的葡萄牙、2014年的波兰、2000年的爱沙尼亚和匈牙利、2004年的斯洛文尼亚较为相似。这些国家在相应年份采取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税制改革措施,可作为我国税制改革国际经验借鉴的重点。

  从总体情况看,OECD成员国中除智利、以色列、墨西哥、土耳其等国外,都已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样本国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比重最早超过14.90%的是瑞典,于1975年达到15.05%。最晚的是韩国,于2019年达到15.06%。28个样本国家中,直接税收入占比分布在38%~79%之间,其中最高的是美国,其2017年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比重为15.07%,同年直接税收入占比为79%。从两税比重数据看,28个样本国家中,有21个在100%以上(含100%)。其中:最高的是美国,达到375%;其次是日本,达到319%;瑞典、瑞士、澳大利亚、加拿大均达到200%以上。与样本国家相比,当前我国直接税收入占比低于大多数国家同等老龄化程度时的占比。  (三)数字经济发展程度同等水平的国际横向比较  本文使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指数(TIMG指数)衡量世界各国的数字经济发展程度。根据《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报告(TIMG 2023)》,2021年我国TIMG指数为81.42,全球排名第8位。2021年我国直接税收入占比为38%,间接税收入占比为60%,两税比重为63%。OECD成员国中仅有6个在2021年以前达到同等数字经济发展程度。本文选取这6个国家为样本,回溯分析其在同等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时的税制结构主要特征,并与我国现状进行对比。  如图3所示,我国2021年TIMG指数和税制结构与样本国家存在较大差异。从总体情况看,OECD成员国中TIMG指数达到标准的不多。6个样本国家中最早超过81.42标准的是美国,于2013年达到86.41。其次是英国,于2016年达到82.83。德国、荷兰、日本、法国均于2020年达到该标准。样本国家的直接税收入占比分布在53%~77%之间,最高的是美国,2013年直接税收入占比为77%。从两税比重数据看,6个样本国家全部在100%以上(含100%)。其中最高的是美国,达到340%,其次是日本,达到184%。与样本国家相比,当前我国直接税收入占比低于这6个国家同等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时的占比。

  (四)绿色发展程度同等水平的国际横向比较  本文使用每亿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衡量世界各国的绿色发展程度。根据《2023世界能源统计年鉴》数据,2022年我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为13.3艾焦,每亿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为0.94艾焦。OECD成员国中有27个国家在2022年以前达到同等水平。本文选取这些国家为样本,回溯分析各国同等绿色发展程度时的税制结构主要特征,并与我国现状进行对比。  如图4所示,我国2022年每亿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税制结构与2022年的波兰与土耳其、2017年的捷克、2012年的葡萄牙、2018年的智利与希腊较为相似。这些国家在相应年份采取的推动绿色发展的税制改革措施,可作为我国税制改革国际经验借鉴的重点。

  从总体情况看,OECD成员国中除匈牙利、墨西哥、斯洛伐克、瑞士、以色列、斯洛文尼亚等国外(爱沙尼亚未找到相关能源数据),都已达到该标准。27个样本国家中,有13个国家于2012年前超过0.94艾焦。其中冰岛每亿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最高,2012年为15.59艾焦,2022年为13.09艾焦。样本国家的直接税收入占比分布在40%~77%之间,其中最高的是美国,直接税收入占比为77%,其2012年每亿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为1.12艾焦。从两税比重数据看,27个样本国家中,有22个国家在100%以上(含100%)。其中:最高的是美国,达到328%;其次是加拿大,达到267%;韩国、丹麦、澳大利亚均达到200%以上。与样本国家相比,当前我国直接税收入占比低于大多数国家同等绿色发展程度时的占比。  (五)收入分配差距程度同等水平的国际横向比较  本文使用基尼系数衡量世界各国的收入分配差距程度。根据世界银行数据,202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371。当年我国直接税收入占比为37%,间接税收入占比为56%,两税比重为66%。OECD成员国中有7个国家在2020年以前达到同等水平。本文选取这些国家为样本,回溯分析各国同等收入分配差距程度时的税制结构主要特征,并与我国现状进行对比。

如图5所示,我国2020年基尼系数和税制结构与1970年的法国、2004年的波兰、2003年的爱沙尼亚与葡萄牙较为相似。这些国家在相应年份时采取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制改革措施,可作为我国税制改革国际经验借鉴的重点。

从总体情况看,OECD成员国中基尼系数达到同等标准的不多。7个样本国家中最早超过0.371的是法国,于1970年达到0.371,其次是加拿大,于1971年达到0.373。样本国家的直接税收入占比分布在36%~75%之间,其中最高的是美国,直接税收入占比为75%,其1983年基尼系数为0.373。从两税比重数据看,3个样本国家在100%以上(含100%)。其中:最高的是美国,达到296%;其次是加拿大,达到175%。与样本国家相比,当前我国直接税收入占比低于大多数国家在同等收入分配差距程度时的占比。



三、从全球视角谋划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的税制改革建议  纵观21世纪世界各国在税制改革方面的实践探索,本文总结归纳了OECD成员国在应对全球挑战、破解发展瓶颈时采取的税制改革措施(详见表1),并对我国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的税制改革提出建议。

  (一)稳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主要国家在应对经济波动及外部冲击时,往往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实现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并增加财政收入以更好应对危机。“低税率、宽税基、简税制”至今仍是世界各国进行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的趋势。例如,各国在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时采取降低直接税收入占比、增加间接税收入占比、调整征税范围等方式;在应对2020年新冠疫情时,则采取加速退税、临时增加税收减免及税收优惠政策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就提出完善现代税收制度需从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和地方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规范完善税收优惠等方向。我国在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的税制改革时,有必要坚持提高直接税比重、减少税式支出等既定目标,通过优化税制结构,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二)加速适老化税制转型  适老化税制转型的全球趋势值得关注。根据世界银行数据,在OECD成员国中,奥地利较早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1970年该国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比重达到14.05%。此后50年,OECD大多数成员国已达到深度或重度老龄化社会标准。各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的税制改革包括两个方面的做法。一是促进生育率提高以减缓人口老龄化。主要措施是在个人所得税中提高子女生育相关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增值税中增加生育相关的优惠政策,或降低女性和儿童卫生用品及保健品的适用税率等。二是增进老年人福祉以发掘经济新增长点。主要措施包括以优惠税率、减税、免税等方式鼓励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为老年人的商业养老金计划提供税收优惠,增加赡养老人相关扣除费用等。我国在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的税制改革时,需要秉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抢抓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机遇期。通过已经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促进人口的生育、养育。同时,从税收层面支持适老化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养老资源的投入与可持续运营适度的税收激励,逐步增强对适老产品和服务的税收优惠,降低老年人消费门槛。  (三)积极研判国际税改“双支柱”方案对我国的影响  根据毕马威2024年1月发布的《数字经济税收:发展总结》报告,全球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和数字经济相关的直接税,还有101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和数字经济相关的间接税。当前各国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税制改革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采取开征数字服务税等单边措施。主要针对提供数字产品或服务、且年销售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大型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或将部分数字经济活动纳入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征收范围。二是将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近期修订的内容纳入双边税收协定之中,扩大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三是加入G20/OECD主导的BEPS包容性框架,推动国际税改“双支柱”方案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我国在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的税制改革时,应充分评估国内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及时更新税收政策,提升征管水平,避免新业态成为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的“盲区”。积极研判国际税改“双支柱”方案对我国的影响,为全球税收治理提出“中国方案”,适时推动全球范围内国际税改“双支柱”方案的落地实施。  (四)提升绿色税制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绿色发展“双重红利”理论认为,征收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不仅可以增加污染排放的成本,推动污染排放问题的解决,同时也能筹措财政收入,缓解或弥补其他税负扭曲可能带来的福利损失,降低其他税种的收入占比,进而提升整体税制自身的效率,改善社会福利(杨志勇和何代欣,2011)。各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制主要包括能源产品税、运输及车辆税、污染税和资源税等税种,以及支持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主要国家通过开征新税种、调整现行税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防止邻国“碳泄漏”等方式推动税制绿化,其目标主要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并筹集财政收入。我国在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的税制改革时,应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提升能源的有效利用。完善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资源税为重点,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为辅助的绿色税制体系。推动消费税的“绿色”转型,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增加绿色投资等项目的税收抵免,使绿色税收制度与高质量发展有效匹配。  (五)增强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能力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世界各国在税制改革进程中,通常十分重视税制的收入分配调节职能。一是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通过提高高档边际税率、降低中低档边际税率的方式增强税制的累进性。二是通过为特定群体设置税收抵免及其他税收优惠、发放一次性津贴等,降低低收入群体生活成本并刺激消费。三是探索利用财产税,如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房地产税等完善收入分配功能。我国在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的税制改革时,应密切关注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扩大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所得占比,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核心作用,与企业所得税形成有机协同的所得税体系,通过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增强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拓展第三次分配的覆盖面。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4年第3期)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何代欣,周赟媞,郑淼云,等.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税制改革的全球视野考察[J].国际税收,2024(3):15-26.


●马海涛:以税制改革服务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杨志勇:新一轮税制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现代税制●胡立升:更好发挥税收作用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为例●刘丽 陈高桦:成本分摊协议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与管理建议

●邱冬梅:全球最低税引发的各国立法变革及我国应对之若干思考(上)

●刘奇超 沈涛 曹明星:从BEPS 1.0到BEPS 2.0:国际税改“双支柱”方案的历史溯源、体系建构与发展趋势(下)●刘奇超 沈涛 曹明星:从BEPS 1.0到BEPS 2.0:国际税改“双支柱”方案的历史溯源、体系建构与发展趋势(上)●宋尚彬 郭健:新形势下地方税源建设的现状、困境与路径选择●倪红日: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面临的挑战及政策建●蒋震: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税制理论分析与思考●武赫 褚晓 高婷婷:环境保护税对空气污染治理效应的评估研究●黄景珑 张涛 赵宏娟:共享医院税收征管难点分析及完善建议——基于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1+X”共享医院模式的调研●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国际税收研究会联合课题组:税收现代化服务国家现代化的国际借鉴研究
●王伟域 许评:税收现代化的历史演进、发展逻辑与理论特质●胡江峰 范卫国 周志波: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逻辑研究●许正中 周静: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孙瑞标:关于当前国际税收研究若干问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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